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赛风住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房。
平安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赛风公司支付拖欠保费147,182元;2.判令赛风公司支付利息52,985.52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日赛风公司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两份平安雇主责任险其中一份投保人数为187人保险费为78,540元保险期间12个月(2018年1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该保单后增加投保人数70人增加保险费17,178元。
另一份保单投保人数为200人保险费为84,000元保险期间11个月(2018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后该保单将投保人数增加122人增加保险费37,184元。后赛风公司分两次向平安保险公司转账支付70,000元保险费剩余147,182元至今未付。
赛风公司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司理。
本院认为凭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为:赛风公司是否应当向平安保险公司支付剩余保险费赛风公司要求平安保险公司返还已交保险费的反诉请求有无事实和执法依据。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上诉人新疆赛风住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19)新7102民初127号民事讯断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9年11月12日公然开庭举行了审理。
上诉人赛风公司的委托诉讼署理人张尉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署理人魏娜到庭到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讯断为终审讯断。
平安保险公司辩称1.一审讯断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执法正确应当予以维持;2.案涉保险条约为雇主责任险自条约签订后条约始终在推行。赛风公司称平安保险公司未推行条约义务但事实是赛风公司一直拖欠保险费不予支付保险期间已经届满赛风公司欠付保险费在前未凭据正常理赔法式报案提供理赔资料保险期间届满后提出排除条约于法无据不应获得支持。
赛风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打消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19)新7102民初127号民事讯断;2.驳回平安保险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平安保险公司依法返还赛风公司70,000元保险费。事实和理由:1.双方签订的保单没有约定保险费给付的方式和时间赛风公司支付部门保险费后平安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已交保费和总保费的比例负担保险责任。
平安保险公司拒绝负担保险责任没有推行保险义务是基础违约无权请求保险费;2.违约责任岂论居心还是过失是严格责任只要不推行条约约定的义务即组成违约;3.保险条约是双务条约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平安保险公司未推行条约义务无权请求支付保险费;4.平安保险公司不推行条约义务理应退还赛风公司已交的70,000元保险费。
赛风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平安保险公司返还已经交纳的保险费7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日平安保险公司签发的两份平安雇主责任保险单中没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日期和方式。
2018年9月14日、2018年10月18日赛风公司交纳了70,000元保险费后平安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赛风公司雇员的意外事故损失属于基础违约两份雇主责任保险没有实际推行故请求平安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70,000元。
卖力人:张国宝该公司总司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平安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关于赛风公司是否应当向平安保险公司支付剩余保险费赛风公司要求平安保险公司返还已交保险费的反诉请求有无事实和执法依据的问题。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条约建立。依法建立的保险条约自建立时生效。本案中赛风公司提出投保雇主责任险的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赛风公司签发保单双方签订的保险条约建立。
作为案涉保险条约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条约约定的义务全部推行各自的义务。赛风公司应根据约定交付保险费平安保险公司根据约定的时间负担保险责任。
只管案涉条约中双方当事人未就支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作。
本文来源:华体会体育app官网下载-www.tengmingseal.com